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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1-05 13:46)    点击:195

  

  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2、发包人收到隐蔽工程的检查通知后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3、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

  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5、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6、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7、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8、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9、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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