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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再结婚也构成重婚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1-30 09:28)    点击:199

事实婚姻再结婚也构成重婚

  王女士与陈某于1977年在插队落户时认识并恋爱,双方未办结婚登记就于1979年起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女,两人先后回沪后,于彼此的户口簿、单位档案及独生子女证上均标明双方是配偶关系。但1993年起,陈某分别与另两名妇女先后以夫妻名义同居,并分别生育一子。

  2010年8月27日,某区法院对王女士诉陈某重婚一案的审理,一审法院认为,王女士与陈某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不能认定陈某为“有配偶的人”,故陈某等均被判无罪。

  上海市妇联有关人士在对案件充分研究之后认为,有多项证据证明原告王女士与被告陈某之间应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比如王女士与陈某自1979年即相恋同居,育有一女;回沪后王女士以陈某妻子的名义将户籍迁入以陈某父亲为户主的房屋内;王女士与陈某以夫妻名义申领了女儿的独生子女证;陈某单位基于陈某、王女士婚后无房增配住房一套。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以上事实足以认定王女士与陈某之间存在事实婚姻关系。另外,一审法院判决书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规定认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人,不能认定为法定的‘有配偶的人’”在适用法律上有误,我国法律承认事实婚姻,既然事实婚姻是合法婚姻,理应对其加以法律保护,重婚者的行为侵犯的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中的一夫一妻制,重婚罪中的“配偶”应包括事实婚姻形成的夫妻双方。根据最高法院有关批复规定: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实施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重婚罪定罪处罚,而在本案中,陈某与王女士存在事实婚姻关系,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应认定为重婚罪。

  2012年1月,法院判决认定陈某构成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2012年8月,市一中院作出驳回陈某上诉的终审裁定。

  【延伸阅读】

  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

  3、与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记结婚,但与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时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此即两个事实婚的重婚。

  4、与原配偶未登记而确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后又与他人登结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实婚后法律婚型。

  5、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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