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高宇辉
高宇辉律师
北京 朝阳区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高宇辉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缔约过失责任怎么赔偿?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5-11-18 11:15)    点击:113

缔约过失责任怎么赔偿?

  1、合同不成立。

  理论上,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存在三种利益:期待利益、履行利益、诚信利益。所谓期待利益,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期望得到的利益。期待利益是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想要达到的目标,在合同谈判过程中该种期待是变化的,当合同成立后才被确定下来。所谓履行利益,是指合同已经成立以后,在合同已经得到全面履行的情况下,当事人从中获得的利益。合同约定的是当事人的期待利益,只有当合同被全面履行后,期待利益才能变成履行利益。如果合同没有得到履行或者没有得到全面履行,当事人只能通过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的救济方式补足。合同有效成立前,不存在期待利益和履行利益。所谓诚信利益,即信赖利益,“在大陆法中,信赖利益又称消极利益或消极的契约利益。”一般“是指无过错合同一方当事人因合同无效、不成立等原因遭受的实际损失。”

  缔约过失导致合同没有成立的信赖利益损失主要是费用的支出。

  2、合同成立但无效或者被撤销。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被撤销的合同与无效合同一样,均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法律对合同无效的处理要求恢复到没有订立合同的状态(恢复原状)。所以,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缔约过失造成的损失必须是已经实际发生的损失,包括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所遭受的损失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受到的损失,不包括可得利益损失。因为只有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当事人才能获得可得利益,任何一方不可能依据无效合同而获得利益,《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充分体现了这一立法意旨。现在有很多关于农村房屋买卖的判决,在认定合同无效后,将房屋拆迁补偿作为购买方的损失要求出卖方给予赔偿,这种认定是错误的,在本质上将合同无效向前追溯恢复原状的法律要求,变成等同于合同有效向后全面履行法律后果,混淆了无效合同与有效合同的区别。

  3、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

  此种情况下存在缔约过失责任与侵犯商业秘密竞合,不论是依据《合同法》的缔约过失规定,还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侵权规定追究对方的责任,笔者认为其赔偿损失的计算均可一致。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专利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参照侵犯专利权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确定,权利人收益的减少、调查和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均构成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损失的组成部分。

  4、对信赖利益损失赔偿额的限制。

  为平衡缔约双方利益冲突,许多国家在立法上对缔约过失责任损失赔偿额作了限制性规定。比如《德国民法典》第307条规定:“在订立以不能给付为标的的合同是时,明知或可知其给付为不能的一方当事人,对因相信合同有效而受损害的另一方当事人负损害赔偿责任,但赔偿额不得超过另一方当事人在合同有效时享有的利益的金额。”德国法对赔偿信赖利益损失不得超越履行利益的原则性规定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尽管我国法律未作此规定,但司法实务中按照此标准掌握也是恰当的、可行的。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高宇辉律师提供“合同纠纷  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  刑事自诉  工程建筑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高宇辉律师,高宇辉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高宇辉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4000110148,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高宇辉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朝阳区律师 | 朝阳区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高宇辉律师主页,您是第37881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