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高宇辉
高宇辉律师
北京 朝阳区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高宇辉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为何证据不足不起诉?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01-04 14:35)    点击:200

为何证据不足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的,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这种不起诉的适用前提是案件必须经过补充侦查。这里需要指出,所谓“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并不意味着检察机关有权在起诉与否之间做出自主选择,因为证据不足属于不具备起诉条件的情况,因而不能提出起诉。在此意义上,所谓“可以”一词的表述并不准确,科学的含义是“应当”。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则》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或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

  (1)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2)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高宇辉律师提供“合同纠纷  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  刑事自诉  工程建筑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高宇辉律师,高宇辉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高宇辉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4000110148,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高宇辉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朝阳区律师 | 朝阳区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高宇辉律师主页,您是第37301位访客